查看原文
其他

护士救活引产婴儿反遭刑拘,母亲抛弃儿子却有脸索赔百万,教训是什么?

2017-08-02 王雅文 媒记

杀人无罪,救人判刑。

 

这不是电视剧,也并非法院错判,而是合法量刑。

 

近日,《法制晚报》报道的一则旧案,引起民众热议。

 

2013年,怀孕35周的18岁女子丽丽去医院引产,术后护士梁晓华发现孩子并未死亡,遂将其救活后送给多年无子女的哥嫂扶养。

 

丽丽知情后,找当地卫生局、计生委和公安局均碰壁,警方不予立案。2014年,她投诉到央视《焦点访谈》栏目,要求护士赔偿110万。随后舆论开始发酵,医院和公安8人被追责,护士梁晓华因涉嫌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。


 

生母主动引产,无异于杀婴。护士将其送给有需要的家庭抚养,等同于救婴。孩子得到最好的安排,社会也多了条鲜活的生命。可丽丽一闹,“好人”梁晓华进了监狱,“好事”因此蒙尘。

 

这不免让人深思:在我国,大月份引产是否合法?护士对引产胎儿是否有处置权?法院量刑是否过重?《焦点访谈》作为新闻媒体,是否引导了舆论,绑架了法律?

 

对本案的审判已了结,但对道德和法律的审判,还未结束。

 

堕胎不成,索赔百万

网友:丢娃的生母才是“不要脸”

 

7月27日《法制晚报》重提旧案,引发众多媒体转发。多数网友站在护士梁晓华一方,认为她已经尽了救人职责,该判决太不公平。堕胎在先的生母,反而有遗弃罪之嫌,索要百万赔偿纯属“不要脸”。


 “财经网”微博热评前三

 

这里必须科普一下堕胎、人流和引产的关系。三者均为“故意结束妊娠”,“人流”和“引产”分别针对月龄较小和较大的胎儿。也就是说,“引产”可视作“堕胎”的子集

 

所以对于丽丽的审判,核心在于“堕胎”的合法性和合道德性

 

这是个很古老的问题了。普遍认为,西方受基督教观念影响深,认为胚胎孕育生命,堕胎等于谋杀。因此早期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明令禁止堕胎,后来考虑到胎儿可能危及孕妇生命,又陆续颁布了补充条件。而中国讲究实用主义,不相信“不朽的灵魂”,所以在绝大部分地区,女性可以随意堕胎。

 

当然,西方也有支持者,中国一些省市也出过“反堕胎”政策。比如2010年,海南省就出台新规:怀孕14周以上不得随意堕胎。这一政策或许带有一定功利色彩,但从结果看确实保障了一部分婴儿平安出生。


 

有意思的是,双方都举起了“人权”大旗。反对者强调婴儿的生命权,支持者则坚持妇女应保留生育权。

 

2013年,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发布的一组数据显示,我国每年人工流产多达1300万人次,居世界第一。

 

可见,“堕胎”在中国不足为奇。丽丽的原罪,是“大月份引产”。

 

据报道,丽丽发现怀孕时刚满18岁,起初一直瞒着身边人。直到第35周“实在没办法了”,才在表哥的陪同下去做了引产手术。再坚持一周就能分娩的孩子,突然被生母用药物和机械致死,人们情感上很难接受。

 

那么,国家是否允许“大月份引产”呢?

 

2014年7月,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《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》,明确表示“严格禁止非医学需要的大月份引产”。


 

然而,这只是政府文件,不能当成法律依据。

 

丽丽的第二宗罪,是索要百万赔偿,并很可能遗弃婴儿。

 

按我国现行法律,未出生的婴儿是母体的一部分,妇女有自由处置权。一旦婴儿脱离母体自主呼吸,就是法律承认的“自然人”,妇女变成它生理上的母亲和法定监护人。

 

本案中,丽丽并不知胎儿存活,离开医院没毛病。可知情后第一反应,不是争夺抚养权,而是向护士索要百万赔偿,就有讹钱的嫌疑了。


 

另有报道称,法院驳回索赔请求后,丽丽直接将孩子送到了孤儿院。这更引发了群众不满:敢情你费力运作,不是为了孩子,也不是为了体制,而是为了钱?

 

如此一来,更显得护士梁晓华的高大。舆论几乎一边倒挺护士,是否意味着护士毫无瑕疵?所谓的“拐骗儿童罪”,又是否成立呢?

 

救人、拐骗两回事

护士有责,医院管理漏洞更大

 

护士梁晓华供述称,因为觉得引产孩子有可能存活,她进产房前就跟表哥打了电话,告诉他想要孩子就来赤峰。可孩子出生时没有生命体征,被医生宣判死亡。梁晓华把孩子装进医疗垃圾袋中,等医院清洁工取走死婴。

 

 

夜里,梁晓华听见孩子哭声,便把孩子从垃圾袋里中取出抢救。当天下午,她把表哥表嫂领到产房,让其抱走孩子。

 

这是个意外。谁也没想到引产的孩子“死而复生”。在通知清洁工取死婴之前,孩子被救活了。这件事只有梁晓华一人知道,该如何处理全在她一念之间。

 

这里就引发诸多道德讨论:引产的目的是堕胎,结果成了分娩,这算不算医疗事故?如果不是抱着送孩子的念头,梁晓华还会施救吗?救人是医护人员的天职,但对引产活婴,他们有处置权吗?

 

我们宁愿相信,这不是医疗事故,无论如何护士都会救人。但也必须承认,梁晓华是有私心的,对于有生命的“自然人”,她没有处置权。一旦将孩子送人,就意味着让孩子脱离监护人——这已经构成“拐骗儿童罪”。

 

 

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,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,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 

很明显,这是一种预防性的法律措施,保障了大多数家庭的利益。但本案的关键在于犯罪者主客观不统一,且并未给社会造成危害。护士梁晓华客观实施犯罪,主观却给了孩子最好的安排。法律不外乎人情,两年牢狱之灾,人们总觉得重了。

 

这又是一个很古老的问题了: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,怎么选?多数人认为程序正义更重要。救人是救人,拐骗是拐骗,两码事。既已犯罪,就该受刑。为了追求个案的结果正义,而去挑战程序正义,很可能导致更多案件的非正义。

 

通俗地说,判护士无罪,很可能让更多人打初生婴儿的主意,滋生更多违法犯罪行为。


 

但,这锅不该护士一人背。长期存在管理漏洞的医院,责任更大。

 

医院清洁工张某称:“死婴本应护士装在垃圾袋后通知我去取,由我在交接表上签字。但一般都是护士替我签。当天,梁晓华没有通知我去取死婴。”

 

一句“没有通知”,就把孩子运到300里外的村镇上了。这不免让人心惊:以后我的孩子,是否也会被宣告死亡,然后被人骗走?

 

丽丽为何没见到孩子就急着走?医生宣布孩子死亡后没录入系统?护士未交接死婴无人监督?医院管理层怎么在制定死胎处理条例?

 

 

雪崩时,没有一片雪花觉得自己有责任。

 

无人负责,丽丽一怒之下诉诸媒体。

 

《焦点访谈》,是该事件发酵的起点。

 

两种舆论生态

媒体再一次绑架了法律?

 

2014年1月6日,《焦点访谈》以《孩子,你在哪里?》为题,报道了此事。三年后再看这期报道,你可能会觉得很震惊。

 

和今天不同,当时的舆论聚焦在有关部门不作为。不少人骂护士拐卖儿童,却只字不提堕胎在先的生母。彼时微博还是公知的天下,大V@鄢烈山力挺《焦点访谈》,称“这样的舆论监督节目还是值得看的”。

 

 

他出此言论是有原因的。《焦点访谈》中,生母丽丽称,要不是有正义感的村民报案,她根本不知道孩子还活着。既然如此,她想“追回孩子,好好抚养”。隔着屏幕和马赛克,人们都能感受到一个“痛失”孩子母亲的悲伤。

 

报道称,丽丽出院后接到电话,刑警称孩子以4万元价格,被拐卖到阿鲁科尔沁旗一个村镇上。可节目中双方对质时,刑警却称没这回事,是丽丽听错了。

 

节目从头至尾,都没出现护士的供述,只有一个悲伤的母亲,相互推诿责任的公安局、卫生局和医院。事后梁晓华供认,自己并未收钱,是把孩子送人了。生母丽丽索赔百万,甚至可能进行二次遗弃,也未被节目组提及。

 

一半的事实,影响了民众的判断。

 

 

这是否也影响了司法独立呢?

 

法院判了八人:护士梁晓华被判拐骗儿童罪,三名医院领导被判失职罪,四位公安领导构成玩忽职守罪。

 

对于公安领导的处罚,判决书中写道:《焦点访谈》是强势媒体中颇具影响力的深度报道,其报道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,可以认定四被告人的玩忽职守行为与恶劣社会影响有因果关系。

 

是否可以理解为:因为媒体的曝光,“梁晓华拐骗儿童事件”才造成了“恶劣社会影响”,否则就能轻判甚至不判?



 

这里无意讨论公安领导究竟是“不作为”,还是主观同情梁晓华而选择性忽略。我既非法律专业人士,也无底气议论判决轻重。

 

我只能大胆猜测:如果《焦点访谈》换个不那么煽情的标题,或者放到今天事实清晰后再去报道,判决会不会不一样?

 

历史没有假设。三年前不报道,孩子可能还在护士表哥家安静成长,但医院管理漏洞也得不到解决。

 

宣判过后,这世上可能不会出现第二个梁晓华。但弃婴的生母和管理混乱的医院,却前赴后继。于情,这个判决太过残忍;于理,它又有存在的理由。

 

在荒诞社会中,保持独立思考,或许是这件事给我们唯一的启发了。

 

——这个结论本身,就足够荒诞。

 

以上内容使用新榜编辑器发布。新榜编辑器,多平台一键分发、海量在线图片搜索、大数据帮你了解“什么值得写”、丰富的样式中心,可能是全中国最好用的编辑器。


建军大业

澎湃三周年

孙杨赢霍顿

外卖小哥

我的前半生

租不起房

老太抛币

未成年犯罪

寒门难出贵子

freestyle

杭州纵火案

老编辑已死

假药广告

王者荣耀

共享单车

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

文章有问题?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